当前,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和社会结构。现有民法体系将人工智能纳入客体制度进行规制,使得在规制人工智能损害时面临诸多难题,特别是权利义务认定的模糊性和法律责任的分散性导致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周延,影响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由此,“人工智能是否应当成为法律主体”的议题引起了诸多学术讨论与社会争议。光明日报理论版近期刊发的《人工智能不应成为法律主体》和《破除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臆想》两篇文章,提出不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主体制度是权利、行为、责任制度的基础,人工智能成为有限法律主体,有助于实现权利和责任的清晰划分,推动科技创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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