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语言模型的应用普及,生成式人工智能表现出越来越强的自主性,不仅让人们看到强人工智能的可能性,而且再次激发人们对这一人类创造物的主体地位的探讨。近期,光明日报理论版刊发多篇文章,对人工智能是否应该成为法律主体进行探讨,较为全面展现出学界主要观点。其中,《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不存在理论障碍》与《有限法律主体: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合理选择》两篇文章,从哲学与伦理学角度进行论证,提出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与哲学领域对人主体性要素的认识不矛盾、不会贬低人的主体地位、不会损害以人为中心的主体制度等观点。对此,笔者认为:这些论证并未把握主体何以是主体、人格何以为人格的本体论要旨。即使从最底线的人文主义而论,作为万物灵长的人类也有着不同于万物的人格尊严与主体地位。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不仅有损人类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而且并不利于现实的责任归因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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